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据悉,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其中,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公告内容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方式于2021年10月14日前反馈我局: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发送电子邮件
至:wjsgfc@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三、邮寄纸质信函
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表面加注“《电子商务法》意见”字样。
附件: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